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设计集聚发展和园区建设,加快全 市工业设计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的意见》(唐政发(2017) 20号)和《唐山市工业设计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唐财建〔2018〕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 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服务能力、且达到一定的规模,在集 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产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申报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唐山市工业设计 示范园区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财政部 门配合申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申请单位必须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唐山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 理情况良好。
2. 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3. 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工业设计服务平 台的建设和组织能力。
4. 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 确的配套政策,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设计机构与企业 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5. 已经集聚一批(不少于10家)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 好的工业设计团队,入驻企业对园区建设和相关服务满意度 高。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 符合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申报基本条件 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 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料:
(一)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申请表》,并附相关证 明材料。
(二) 近一年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 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 区)财政部门配合申报,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 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 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择优确定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 的,授予“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名单在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 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 三年组织复核一次。
接受复核的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须填写《唐山市工 业设计示范园区复核表》,经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在复核截止日期前 将复核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 家复核,以通告形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
(一) 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 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 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 被依法终止的;
(五)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 撤销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 请。
第十五条 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唐山市工 业设计示范园区的,四年内不得申请,并暂停所在县(市) 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 工作。
第十六条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唐山市 工业设计示范园区,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对认定的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唐山市工业设 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唐工信发 〔2013) 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