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政策来源: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分类:工信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设计集聚发展和园区建设,加快全 市工业设计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的意见》(唐政发(2017) 20号)和《唐山市工业设计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唐财建〔2018〕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 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服务能力、且达到一定的规模,在集 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产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申报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唐山市工业设计 示范园区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财政部 门配合申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申请单位必须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唐山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 理情况良好。

2. 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3. 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工业设计服务平 台的建设和组织能力。

4. 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 确的配套政策,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设计机构与企业 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5. 已经集聚一批(不少于10家)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 好的工业设计团队,入驻企业对园区建设和相关服务满意度 高。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 符合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申报基本条件 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 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料:

(一)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申请表》,并附相关证 明材料。

(二) 近一年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 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 区)财政部门配合申报,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 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 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择优确定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 的,授予“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名单在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 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 三年组织复核一次。

接受复核的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须填写《唐山市工 业设计示范园区复核表》,经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在复核截止日期前 将复核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 家复核,以通告形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

(一) 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 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 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 被依法终止的;

(五)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 撤销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 请。

第十五条 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唐山市工 业设计示范园区的,四年内不得申请,并暂停所在县(市) 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 工作。

第十六条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唐山市 工业设计示范园区,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对认定的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唐山市工业设 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唐工信发 〔2013) 58号)同时废止。

政策申报服务
政策申报咨询
企业申报规划
申报材料撰写
企业申报辅导

政策申报服务

资深申报专家为您解答

政策申报咨询

企业申报规划

企业申报辅导

申报流程服务

留言咨询
0.43362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