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政策来源: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分类:工信
补贴类型:企业资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加快全 市工业设计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 见》(唐政发[2017] 20号)和《唐山市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唐财建〔2018〕側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达到本办 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 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达到本办法规 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服务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业绩突岀, 在工业设计服务领域具有明显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和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的申报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四条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 和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 范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财 政部门配合申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和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的申请单位必须是在唐山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运营管理规范的企业。

第六条 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 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 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 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 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设立有首席设计师岗位。

  

(三) 已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 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具备独立承担相关 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四) 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5人以上,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 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近两年获得国 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项以上,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 益。

(五) 重视知识产权应用,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近 两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 件:

)谩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 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好信誉,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 的工业设计开发试验软硬件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 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能力。

(三) 工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合理,优势明显。有高水平的 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

(四) 工业设计业绩突出,经营稳定。服务制造企业不少于 20家,且与2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近两年工业设 计服务年营业收入150万元以上,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 30%o

(五) 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符合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或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 企业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县(市)区、 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 以下材料:

)《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或《唐山市工业设计 示范企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 近一年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和运行 情况,以及后两年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

(三) 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进行审 查,提岀初审意见,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县(市)区、开发区 (管理区)财政部门配合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 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 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择优确定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唐山 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名单及补助资金,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 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或 "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 业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 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 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

接受复核的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和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 业须填写《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或《唐山市工业设计示 范企业复核表》,经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在复核截止日期前将复核材料报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复核,以通告形式公 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唐山市工业设计中 心或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 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或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 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唐山市工业设 计中心或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四年内不得申请,并暂停 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一 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唐山市工业设 计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唐山市工业 设计中心或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以通告形式公布。并择优 推荐申报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对新认定的 唐山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后补助经费;对认定为唐山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唐山市工业设计中 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唐工信发〔2013〕58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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