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加速推进唐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唐山市工业企业培育和转投战略性新兴产品,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及高质量发展。依据《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2020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战略性新兴产品是指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采用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扩大使用功能,并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产品。
第三条 唐山市战略性新兴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认定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合理性。
第四条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战略性新兴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战略性新兴产品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在唐山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范围;
(三)申请认定的产品原则上应为列入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指导计划或市百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库的战略性新兴产品,且为近两年内正式投产的新产品;
(四)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凡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的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七)申请认定的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唐山市战略性新兴产品认定申报书》(附件1)。
(二)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编制《唐山市战略性新兴产品认定申报书》。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随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依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三)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唐山市战略性新兴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认定;已经完成认定的要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参加认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产品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