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民营经济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冀工信人〔2015〕227号),推进我市民营经济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提升民营经济人才培训服务能力,构建覆盖全市的民营经济人才培训网络,为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民营经济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培训基地”)是指能够为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者素质提升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等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培训基地建设管理的具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扶持市级培训基地发展;负责统筹指导民营经济组织利用市级培训基地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优势,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采取订单培养、委托培养、岗前培养等多种形式,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等培训。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各培训机构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培训基地: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培训资质、固定培训场所和必要教学设施的独立法人单位,经所在区域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年度人才培训财务报表、收入支出明细完备;
(二)为我市产业集群、创业辅导基地、工业园区(聚集区)等范围内各类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满足人才培训需求,年服务当地企业40家以上,培训超过60课时以上,受训人数超过800人次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80%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的培训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所在区域的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培训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培训或低收费培训占培训服务总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培训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诚实守法,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备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和一定的兼职师资力量,固定和签约师资一般20人以上,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一般占60%左右,培训专业门类一般在4门以上。
第六条 申报市级培训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秦皇岛市民营经济人才培训基地推荐表》;
(二)申请报告(申报理由、具体条件、专业培训方向、发展规划、以往培训内容和效果等);
(三)法人单位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培训服务收支财务报表;
(五)固定培训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主要培训仪器设备清单;
(六)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七)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培训协议和服务绩效评价;
(八)近两年开展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培训通知、课程表、签到表、图片、总结等);
(九)主要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等);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须由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认定评估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市级培训基地名单,有效期为两年。
第八条 市级培训基地的绩效评估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市级培训基地考评标准满分为100分。设有两级指标,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分A、B、C、D四级,逐项考评定级后,对应得分相加即为考评总分。为鼓励创新,另设特色项目加分项,满分10分,由考评组根据评估结果给予适当加分,计入总分。
第十条 市级培训基地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85分及以上;
(二)良好:70分-84分;
(三)合格:60分-69分;
(四)不合格:59分以下。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支持,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级培训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等,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三条 原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