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带动作用明 显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 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 号)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冀工信企业〔2017〕24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认定的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 所。
第三条 各类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均可申
报。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 高新技术产业园、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设立的创业创新基地等。
第四条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基地的认定、管理与指导。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秦皇岛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基地进行管理与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市内注册并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建设时间 2 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 15 家以上,基地企业从业人员 80 人以上。
(三)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3 人,引入或战略合
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 1 家。
(四)服务工作扎实,服务流程清晰,服务特色突出,服务内容能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第六条 基地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需同时具备以下服务中不少于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20 家次以上。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 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 1 次以上。
(三)信息服务。具有较开放的、便于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能为入驻企业、创客提供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2 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 100 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 1 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
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 1 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2 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 1 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产品设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 5 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商注册、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 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服务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 供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基地自主申报,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认定,发文公布,授予“秦皇岛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称 号。
第十条 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秦皇岛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一条 创业创新基地实行分级管理,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直接纳入市级基地。各县区在财政补助、土地使用、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扶持。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管理 指导。
第十二条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并从中择优纳入秦皇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为市平台网络的子服务平台 开展工作,择优推荐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