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秦皇岛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管 理,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强化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主体 地位,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完善和健全我市技术创新 体系,增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依据《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 和《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冀发改规〔2019) 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适应创新发展 和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功能是:负责 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 研发和应用,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凝 聚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协同创新,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 称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 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 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 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四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 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 他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等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五条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状况和需要,择优支持已认定 的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工作,重点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 开发能力,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市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 业技术的升级。
第六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 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 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为市企业技 术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早认疋
第八条 秦皇岛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由市 发展改革委根据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导向,合理确定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领域,发布年度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通 知,统一组织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秦皇岛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在我市同行业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 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成果丰富,成效显著。
(三) 企业拥有较高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具备较好的研发 试验条件,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与创 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 申请企业需同时达到如下基本要求:企业研发费用支 出额应达到400万元以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达到30人以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达到400万元以上。
(五)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 况:
1.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 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 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条 各县(区)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及市发展改革 委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编制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 料,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证 明材料。
第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县 (区)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 如果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推荐申请。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 据评审结果,形成拟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发展改革委 发文认定为秦皇岛市企业技术中心。 \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 已认定为秦皇岛市企业技术中心。
(二) 符合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三) 各县(区)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省、市发展改革委发布 的申报通知,组织企业按要求编制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材 料,审核汇总后按时限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 审核筛选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 证明材料。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五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有关部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 价。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工作通知,已 认定2年及以上(按年度)的市企业技术中心,须参加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评价程序:
(一) 各县(区)主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 料进行审查,于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市发展改 革委。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和必要 的证明材料。
(二)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 对县(区)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 评价报告。
(三)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 合格:
1. 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
2. 评价得分80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3. 评价得分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
4. 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 日内,向各县(区)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在创新能力建设、高新 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项目申报方面,原则上对市 企业技术中心予以优先支持,并重点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市政府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改 善研发设施条件,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省创新平台支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区)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行文报市发展 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县(区)报送的企业变更 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县(区)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内 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企 业当年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结果由市发展 改革委发文通报。
(一) 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 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 心;
(五)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六) 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七)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八) 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 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九)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 际,支持本地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六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秦皇岛市企业技 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