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加快全市工业设计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省工信厅《河北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冀工信产业(2018)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 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申请单位必须是在衡水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理规范的企业。
第六条 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闪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已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3项以上。
(五)重视知识产权应用,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近两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符合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后三年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电化局。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择优确定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和"衡水工信"微信公众号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接受复核的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经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在复核截止日期前将复核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复核,以通告形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申请,并暂停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对衡水市工业设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