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载体,引导和规范创新创业载体的健康发展,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6〕 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示范基地(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基础设施较完备、服务功能较齐全、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集聚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资源,为企业、团队和个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或为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及服务的各类机构、平台提出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申请。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场地、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可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m²。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良好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流程、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链条,能够为入驻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工商注册、创业辅导、技术转移和融资等—站式的便利化服务。
(四)拥有专业管理团队和丰富的创新创业服务经验,从事创新创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专兼职创新创业导师不少于20人。
(五)能够依托、集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力量和载体,有效引导双创要素投入。
(六)运行机制成熟,双创生态环境好,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七)形成的双创运营模式可复制、可推广,对创新创业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八)运营主体具有稳定的资金支持和可靠的服务投入。
(九)开展双创活动活跃、积极,能够聚集较多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人员、团队,对区域、领域和产业双创活动具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在孵企业、双创团队一般不少于30个。
(十)在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和创新模式方面有突破,并且取得成果。
第六条 申报双创示范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衡水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基地概况(按照《衡水市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简要介绍基地的建设情况);
(三)基地建设运营方案主要包括∶ 指导思想,发展定位,重点工作目标。 围绕推进"双创",实施的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在新兴产业发展、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协同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开展的特色工作,计划实施的时间表,路线图、组织推进机制,政策制度创新,资金投入、宣传推动、"双创"文化营造等。
(四)运营主体基本资料;
(五)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准备材料,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荐报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条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现场考察及现场答辩,确定评审结果。
通过评审的,评审结果应经过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衡水市双创示范基地并挂牌。
第八条 经认定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由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优先推荐奖励性资金扶持。奖励性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一)双创示范基地的环境条件建设;
(二)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创业辅导及培训服务,创业主题会议、论坛、展示等活动策划组织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三)人力资源服务;
(四)科技金融服务;
(五)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及相关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经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应在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不定期对经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双创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由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开展年度绩效考评,根据基地业务开展情况和绩效确定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衡水市双创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由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其双创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五年内不得享受各类项目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