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引领示范带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要求,拟于近期组织开展我省第三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主营业务要与我省“钢铁、高端装备制造、石化、食品、信息智能、生物医药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商贸物流、文体旅游、金融服务、都市农业”等十二大主导产业密切相关,人才培养要优先服务于上述产业发展,同时考虑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
(二)优先考虑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市场前景美好的领域。
二、申报企业条件
在河北省注册经营满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在河北省纳税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申报的企业须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申报范围。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单行材料(附件1);2.《河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附件2);3.符合9项培育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说明;5.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截图;6.企业申报真实性和服从产教融合型企业管理相关规定的承诺书。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方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企业(含省属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在冀分支机构)的申报工作,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按照上述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企业名单,并于9月10日前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10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报送的材料需以PDF格式发送到cjrh@hbdrc.gov.cn。
(三)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初步企业名单,通过各自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于公开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全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储备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事宜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要会同人力资源、工信、商务、国资等行业部门做好宣传动员,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充分发掘我省优质企业资源,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加快提升教育服务产业的能力。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建设培育条件作出调整,并及时公开发布。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王秋曼 0311—88600079
省教育厅职成处 王亚敏 0311—66005110
附件:1.单行材料编写提纲
2.河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