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柔性引才在我市人才引进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助推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引进人才的户籍、档案、社保、人事等关系的情况下,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或创业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政府引导、市场配置,面向京津、放眼全球的原则,聚焦全市发展大局,重点引进一批我市“4+4”现代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柔性引进人才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个月。对设在市外的研发机构全职聘用人才,工作时间按全职计算。
第二章引才方式
第五条柔性引才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合作引才。用人单位与京津等外地高层次人才或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京津中直企事业单位和驻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下同),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合作形式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吸引拥有科研成果、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或技术入股,支持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
(二)挂职兼职引才。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挂任单位首席专家、技术顾问等职务的形式引进各类人才。支持用人单位选聘高层次人才担任外部董事、兼职教授等职务。吸引京津等外地人才利用周末或节假日等业余时间,来我市或通过远程形式提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推广、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智力服务。
(三)创新平台引才。以良好的政策和服务吸引京津等外地高层次人才或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用人单位与京津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开展深度合作,引导京津等外地科技成果与人才向我市同步转移。支持我市企业在市外全资设立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的机构,就地聘用所需人才。
(四)以才引才聚才。注重发挥已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集聚更多人才和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实现以才引才、以才聚才的规模效应。
(五)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六条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生活期间,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奖励落地高新技术成果。对柔性引进的带高新技术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落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后,按照《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规定,给予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二)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京津等外地高层次人才或企事业单位来我市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策。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利用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资源进行测试检测等研发活动的,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鼓励申报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对签订3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来石牵头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全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的机构全职聘用的人才,可申报我市人才项目、科技项目,入选者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四)给予薪酬补助和工作津贴。支持我市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对柔性引进的院士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等产业高精尖人才,根据其贡献情况,经认定后,按其所付薪酬的20%,给予用人单位单人最高10万元补助,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根据专家本人在我市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分别给予15万元、05万元的工作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发放人才绿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绿卡申领范围,不受年龄、社保、劳动合同等条件限制,可享受出入境和居留、医疗保健、文化旅游、子女上学、免费乘坐公交地铁等方面的服务;对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可免费入驻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或单位提供的人才周转房。(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
(六)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的领军人才或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柔性引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强化柔性引才理念,切实抓好柔性引才工作。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柔性引才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柔性引才政策,不拘一格引人才,有效助力县域经济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流程,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用人单位要重视柔性引才工作,加强薪酬设计、平台建设及个性化服务,积极引进一批急需紧缺人才。
第八条注重引才实效。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柔性引才工作的督导,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柔性引才工作和引才对象进行绩效评估,确保柔性引才工作取得实效。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柔性引进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督促考核等工作,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要严格区分全职引才和柔性引才界限,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政策待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营造良好氛围。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我市柔性引才政策和发展环境,不断强化和释放政策红利,增强政策的影响力。广泛宣传柔性引才工作典型单位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先进事迹,在全市营造和形成重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