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技术创新中心
政策来源:衡水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研发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衡水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参照《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引领创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人才培养和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市主导和优势产业中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实力的规模以上企业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共建。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支持、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六条  衡水市科学技术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价。

4.推荐申报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市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发展规划,谋划并组织本辖区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2.负责监督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价、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3.为本部门、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八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1.牵头研究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2.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3.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4.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5.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

6.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九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作单位,主要职责:

1.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2.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3.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中 心 建 设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衡水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建设申报指南。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1.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创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推动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2.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进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实行开放服务,承担行业、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须是衡水市域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2.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研发和转化内容。

3.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有产学研合作基础。

4.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地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5.建有较完备的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能基本满足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具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6.具有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为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7.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50%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编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编制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实施方案》。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书》《实施方案》和相关佐证材料是市科技局组织立项评审和建设期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择优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经局班子会研究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试点)。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申请和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实施方案》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等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衡水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八条  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再申请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接受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技术指导委员会。技术指导委员会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和开发课题,评价中心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技术指导委员会一般由7至11名省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人员、管理人员。管理人员2—3名,负责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署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考核制度。

1.依托单位对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档备案。

2.市科技局每两年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水平和效果、实验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创造效益和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优秀的,在科研立项、项目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取消其“衡水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确需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调整重组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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