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 业和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衡 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 划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49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8〕8 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亍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 业及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突出重点、择优选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责 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对发改部门提出的资金分 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进行审核。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 监督项目实施,及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 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 大引领作用,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大数据与物 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健康、高 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先进环保、 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及应用示范项目、产业技术 创新能力平台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二) 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 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业态和高端服务业,包括现代服务业 领域的平台经济、体验经济、共享经济等运作模式成熟、发展潜 力较大、示范效应突出的项目、服务业跨界融合项目、现代物流 项目、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项目、服务业改革创新和示范区建设、 口岸综合能力建设等方面。
(三)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和 注资入股等形式对优质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实行评价后补助,发 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 年工作任务安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发布 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
第八条县级发改部门牵头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并对上 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 符合资金支持方向进行审核;市直部门组织本系统的项目申报, 并对上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的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通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 政府综合审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国库管理有关规 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拨款指标或款 项后,应当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专项 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 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 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因实施环境和建设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撤销的项目,由县级发改部门(或市直部门) 提出项目撤销申请,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将有关情况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 署,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从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等方面 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指标,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适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将绩效评价结 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同一法人单位已承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项目 未验收前,不接收其新项目申报;申报的项目已享受过其它专项 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部署和重要 事项除外。任何单位如有虚假或重复申报,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 以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